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56755号“天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935号
申请人:上海中集天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隆天联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6755号“天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10510号“天曌”商标、第8810578号“天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字形、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天照”来自于申请人企业商号“中集天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集安瑞科发展历程介绍、中集安瑞科年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浆、堆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纸浆、农业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发音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