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奇攀 CHEP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52779号“奇攀 CHEP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931号

       

      申请人:西藏奇攀索瓦日巴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2779号“奇攀 CHEP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00459号“乔潘 CHOP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28746号图形商标、第289578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8608号“迪贝尼 DiBa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