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934498号“绣域 半永久全脸定妆XIUY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875号
申请人:北京绣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4498号“绣域 半永久全脸定妆XIU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2002、10495735号“秀域Shine's yell”商标,第10495787、22292282、22157028号“秀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识别一、二、三、四、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半永久化妆,因为其独特的半永久的化妆效果而闻名,是不用卸妆的高级化妆技术,因此作为常见的化妆术语已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进而直接表示产品功能。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笔、化妆用棉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化妆用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识别作用的文字“绣域”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汉字及引证商标三、四、五“秀域”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文字“半永久全脸定妆”使用在其指定的化妆笔等商品上,系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描述,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