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51087号“享喝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118号
申请人:茅家全
委托代理人:广州后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1087号“享喝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88488、10142582号图形商标,第14786763号“美味世家Delicious family及图”商标,第29838127号“一碗白米饭及图”商标,第18704252号“一生专注一碗汤 刘东来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帐篷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柜台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设计方式、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