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4327号“UR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87号
申请人:科•汉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4327号“UR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55130号“Ur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引证商标的转让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虽称其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但截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且未作出协商进展情况说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品,即用于恢复泌尿生殖健康、治疗泌尿生殖感染和维持健康泌尿生殖菌群的益生菌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原料药,中药成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UREX”与引证商标“Urex”字母组合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