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753101号“阿诺施瓦辛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85号
申请人:厦门唐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3101号“阿诺施瓦辛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而成,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与美国好莱坞男演员“阿诺德.施瓦辛格”完全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2、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第30247586号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阿诺施瓦辛戈”与好莱坞知名男演员“阿诺德.施瓦辛格”的名字相近。“阿诺施瓦辛戈”用作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阿诺德.施瓦辛格”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