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8900号“PIPETTE CLEAN
BABY 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69号
申请人:AMYRI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8900号“PIPETTE CLEAN BABY 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PIPETTE”意为“移液管”,对申请商标指定的婴儿护理用品的属性并无直接描述性。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该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一定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