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PET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7794号“PIPET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68号

       

      申请人:AMYRI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794号“PIPET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PIPETTE”含义为“移液管”,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护理用品的属性不具有直接描述性,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应该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一定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