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tartskiw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34702号“Startskiw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64号

       

      申请人:斯塔特克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4702号“Startskiw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仅对“滑雪板用蜡、蜡(原料)”商品申请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2215号“ST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73717号“ST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字母组成、含义、读音、整体外观明显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代理人的邮件往来摘译。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订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仅对“滑雪板用蜡、蜡(原料)”商品申请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对除“滑雪板用蜡、蜡(原料)”以外其余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经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滑雪板用蜡、蜡(原料)”商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滑雪板用蜡、蜡(原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润滑油、润滑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滑雪板用蜡、蜡(原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蜡、传动带用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tartskiwax”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START”。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