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02517 -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62号 - 申请人:北京美景智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025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62号

       

      申请人:北京美景智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25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10632号“光华活彩传媒SOLARVISTAMEDI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892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读音、含义、表现形式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 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