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13456号“FUEL OFF ROA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60号
申请人:MHT豪华铝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3456号“FUEL OFF RO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1048号“FUEL”商标、第11847443号“FUEL OFF-ROAD及图”商标、第29303208号“MX FUEL及图”商标、第17588677号“FUEL OFF-ROAD及图”商标、第29054956号“OFF-ROAD”商标、第31329988号“FUEL OFF-ROAD及图”商标、第25239890A号“FUEL OFF-ROAD及图”商标、第5294604号“OFF ROAD及图”商标、第36657914号“FUELL”商标、第31857922号“OFFROAD 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发音、含义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权利状态不确定。3、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与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介绍资料;2、申请人“FUEL”产品销售情况;3、“F图形”享有著作权的证据;4、引证商标五、八、九、十档案信息、5、引证商标六转让受理通知书;6、词典释义。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三注册人签订的《共存协议》,也未提交相关进展情况说明。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十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六在驳回案件中决定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九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车轮毂、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九核定使用的电动摩托车、自行车轮胎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七商标基本相同,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FUEL OFF ROAD”包含了引证商标一“FUEL”、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文字“OFF ROAD”,与引证商标九“FUELL”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九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九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其状态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