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219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53号
申请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19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50289号“育儿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图、着色、外观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是基于申请人“口碑(网)”、图形系列商标设计而成,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介绍资料;2、申请人“口碑(网)”系列商标宣传使用证据;3、申请人及其“口碑(网)”系列商标知名度证据;4、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5、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学校(教育)、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