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49956号“药帮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975号
申请人:武汉本初子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湖北小药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9956号“药帮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并未对商品的功能或特点做出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且不会导致公众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其他商标资料;2、在先案件判决书;3、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药帮忙”使用在其指定的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