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00087号“飞呈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925号
申请人:飞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飞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0087号“飞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0480号“飞呈 HCCBM及图”商标、第8325985号“丰驭 HCCB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3、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调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飞呈”和图形构成,两部分均可显著识别。其中,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文字“飞呈”相同;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