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06999号“ALLOGENE
THERAPEU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921号
申请人:艾洛基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6999号“ALLOGENE THERAPEU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所含文字“ALLOGENE”有多种含义,如“异基因”、“隐性基因”、“(地质)他生物”等,因此申请商标有多种翻译方式,“同种异基因治疗学”并非申请商标的唯一对应含义。另外,申请商标“ALLOGENE THERAPEUTICS”并非常见、常用的英文词汇,中国相关公众对该词汇不具有认知水平,更难以将申请商标与其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联系。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第5类商品上,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ALLOGENE”和“THERAPEUTICS”组合而成,其常用含义分别为“同种异基因”、“治疗学”。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化学药物制剂等商品上,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直接描述性,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