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333256号“木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604号
申请人:沈阳市木特家具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3256号“木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326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现为家具修复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木特”与引证商标“木斯特”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家具修复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这些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工服务、家具修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