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97576号“缦倚以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32号
申请人:惠州市东南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三环诚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7576号“缦倚以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934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673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673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4559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9464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9716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缦倚以纯”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四“以纯”、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以纯”,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童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