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5103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47号
申请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10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在化妆品商品上驰名的“美素”系列产品所专用的包装瓶,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及广泛使用已经在相关市场上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作为商标使用能够被相关公众所认知。申请人是我国知名的民营化妆品企业,曾先后创立了“美素”、“自然堂”等化妆品驰名商标,在我国化妆品领域具有极高的地位,申请商标是其名下驰名商标的衍生子品牌,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业协会证明、品牌发展战略、荣誉证书、广告合同、发票、专利证书、产品图片、商标档案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商标,该商标表现的是瓶子各种视角下的外观形状,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普通瓶子外观的显著特征,将其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