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433434号“马上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39号
申请人:青岛马上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3434号“马上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5867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346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623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马上租”与引证商标一“蚂上租”、引证商标二“马上”均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校准(测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平面设计;室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马上租”,将其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