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688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63号
申请人:上海魅蝶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688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具有较强独创性,与指定使用的商品并无任何关联,对商品特点亦不具有一定描述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