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03241号“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74号
申请人:绥中广结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兰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603241号“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05870号、第13855493号、第16049765号、第21149239号、第32224347号、第35100506号、第8415198号、第1859050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截图、作品登记证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缘”,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勘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化学服务、地图绘制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五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