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497298号“dalihot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33号
申请人:(株)皮皮比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7298号“dali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4219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11191号商标、第255793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英文部分为“dali”,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DALI”相比较,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