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局_“RSTHeal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81948号“RSTHealt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19号

       

      申请人:北京仁寿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1948号“RST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非医用洗浴制剂;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牙膏;香”商品,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58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商品不类似。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32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人放弃“非医用洗浴制剂;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牙膏;香”商品后,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非医用洗浴制剂;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牙膏;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