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652653号“君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009号
申请人:上海君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2653号“君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92621号商标、第21468835号商标、第301111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近似。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检验报告、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不予撤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无效宣告请求已被驳回,现为有效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君悦”与引证商标一“君悦”、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君悦”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君悦”引证商标三“君之悦”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