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达汇力ZHONG DA HUI 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84212号“中达汇力ZHONG DA HUI

    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017号

       

      申请人:四川中达汇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信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4212号“中达汇力ZHONG DA HUI 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618176号商标、第15417538号商标在呼叫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