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048069号“灶文化ZAO WEN HU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98号
申请人:宜春盛世嘉源疗养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48069号“灶文化ZAO WEN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776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近似。第36944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文化”,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