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12503号“酒吞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40号
申请人:魏芹
委托代理人:徐州中企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2503号“酒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749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酒吞”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酒吞”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