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COSABEL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615542号“COSABELL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30号

       

      申请人:拉卡萨(北京)国际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意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15542号“COSABEL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3633号“CASABELLA”商标、第6894297号“华程家具FACHFURNITURE及图”商标、第10560639号“图形”商标、第16215789号“图形”商标、第8810831号“卡萨贝拉CASABEL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英文部分“COSABELLA”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五的英文部分“CASA BELLA”相比较,仅个别字母不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枕头一项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