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190178号“城固猕猴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669号
申请人:城固县果业技术指导站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90178号“城固猕猴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理由为:第一、申请人提交的城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城固猕猴桃区域划分证明》关于生产地域范围的表述中含“博望办事处、莲花办事处”,办事处为办事机构,而非地域范围。
第二、申请人未提交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城固年鉴》的版权页,不能证明是公开出版物,不能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
第三、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生产地域范围的表述与城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城固猕猴桃区域划分证明》中生产地域范围的表述不完全一致,且仅仅罗列了产品生产地域的自然地理环境状况,未明确说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即各种自然因素对产品的哪些特定品质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产品的特定品质(外观特征和理化指标),且部分理化指标的表述过于绝对; “品质特优”“果肉中含有丰富的糖、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和人体所需的17中氨基酸”等表述过于泛泛。
第四、申请人提交的城固县果业局出具的《关于城固县果业技术指导站具有城固猕猴桃市场监管能力的证明》只能证明其有市场监管能力,不能证明申请人具有监督检测所报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的能力,未提交自身检测资质证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对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具有监督检测能力的材料,且未提供检测人员名单。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影响力,申请人已积极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并不存在驳回决定中所属问题,请求对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城固县果业技术指导站出具的“城固猕猴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情况说明;
2、《中国果业信息》杂志的版权页及相关报道;
3、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固县果业技术指导站具有城固猕猴桃市场监管能力的证明;
4、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固猕猴桃区域划分的证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对城固猕猴桃的生产地做了地域性的描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尚可证明申请人城固县果业技术指导站具有城固猕猴桃市场监管能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对城固猕猴桃生产地域范围的表述与证据4相吻合,同时证据1亦对城固猕猴桃与自然地理状况的具体联系、产品的特定品质做了说明。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并非《城固年鉴》的版权页,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注册程序中提交的《城固年鉴》系公开出版物,不能证明城固猕猴桃的历史传承及良好声誉。申请人提交的《中国果业信息》杂志版权页及部分有关城固猕猴桃的报道尚不足以证明城固猕猴桃具有不同于其他地区产品的特有品质并为相关公众所认可。综上,在案证据不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定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