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提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01108号“提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671号

       

      申请人:上海清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1108号“提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57588号“提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62295号“缇莫TEE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及品牌介绍、商标设计展示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1月25日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4074号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91期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提莫”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缇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