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利湿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60580号“利湿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621号

       

      申请人:深圳德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0580号“利湿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并已获得相关公众认可,不会造成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利湿净”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具有除湿、利湿之功效,从而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