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53172号“中英智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287号
申请人:杭州朗威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3172号“中英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682050号“中英 ZHONG 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即将失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18936552号“中英云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如不予核准注册将产生不良后果。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中英”,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