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95 Years SINCE 1924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95211号“95 Years SINCE

    1924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06号

       

      申请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5211号“95 Years SINCE 1924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885480号“九•五55555555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资料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家用加湿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95”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九•五”的呼叫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