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淘衣屋TAOYIWU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08855号“淘衣屋TAOYIWU及图 ”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257号

       

      申请人:田永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8855号“淘衣屋TAOYIWU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9853号“淘衣坊TAOYI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无效,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推广证据、申请人相关交易小票。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使用在指定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上,仅直接表明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