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484138号“MM MOTTU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09号
申请人:摩杜拉保险锁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4138号“MM MOTTU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701262号“MOTT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032618A号“唯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025599号“MeLSCHeR WeIβW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M MOTTURA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唯慕及图”、引证商标三“MeLSCHeR WeIβWM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玻璃钢制门、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玻璃钢制门、窗”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MOTTURA”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