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5759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161号
申请人:东莞市爱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卓越超群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75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6292号“闽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实际使用中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且经过使用已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泵(机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