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109947号“爱迪飞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159号
申请人:东莞市万鹏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卓越超群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9947号“爱迪飞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20150号“爱迪鹿Edeer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性,为公众所熟知,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互联网销售网页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爱迪飞鹿”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爱迪鹿”相比较,其首尾文字相同,二者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