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阿祖玉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148587号“阿祖玉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158号

       

      申请人:南阳市阿祖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源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48587号“阿祖玉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76637号“阿祖外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档案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阿祖玉坊”与引证商标“阿祖外设”相比较,均含有“阿祖”文字,其含义亦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