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627162号“CORE MECHAN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268号
申请人:盼可利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7162号“CORE MECHAN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9289号“创荣C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03744号“CORE MC PRODUC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77283号“MECHA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65533号“Core您的核心价值伙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11836号“C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词典解释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键盘;智能手机用壳;耳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录像机;音频视频接收器;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