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654号“DT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258号
申请人:DTN,LLC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654号“DT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55284号“DT 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2804号“DTN Tong 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540175号“DT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显示、管理、存储、跟踪、分发和分析农业、农业综合企业和能源领域的新闻、信息、数据、天气信息和预测、市场价格、商品价格、评论和调查结果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向农业、农业综合企业和能源领域的企业提供商业信息、数据分析和市场调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文件复制”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向农业、农业综合企业和能源领域的企业提供商业信息、数据分析和市场调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调查;经营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DTn”与引证商标二独立显著认读英文“DTN”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