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4788224号“ZITBM
IPRESIDENTBMW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251号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高浦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8日对第14788224号“ZITBM IPRESIDENTBMW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请求认定申请人第282196号“BMW及图”商标、第282195号“BMW”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第12类上已经注册“BMW”、“宝马”及图形驰名商标的模仿,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19284号“宝马”商标、国际注册第663925号“BMW”商标、国际注册第673219号“BMW及图”商标、国际注册95541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41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多次抄袭申请人商标,其存在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BMW宝马”商号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信息材料;
2、部分因特网下载的信息材料;
3、词典释义相关页码复印件;
4、年报材料、商标注册材料;
5、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材料;
6、打假材料、受保护证明材料、在先裁定书、判决书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
2、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第10264729号图形商标、第10264712号“APRESIDENRBMWA及图”商标等多个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均属日常穿戴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上密切相关,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且被申请人多次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主观上难谓正当,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我局已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2013年《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号存在一定差异,故其注册不致损害其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