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ALL.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0540号“ALL.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820号

       

      申请人:奥尔波特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蜂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0540号“ALL.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77225号“allu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28263号“AL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34173号“All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38、42、45类服务上的第23911826号“ALI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六、九)、国际注册第1070266号“AL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029699号“AL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未续展,已失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35、38、42、45类复审商品与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利,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光广告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用于空调和空气清洁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LL.ME”与引证商标二“ALME”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ALL.ME”与引证商标三“Allmed”、引证商标四“ALIME”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传送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ALL.ME”与引证商标五“ALIME”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方面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ALL.ME”与引证商标六“ALIME”、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字母部分“ALME”、引证商标八“ALME”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ALL.ME”与引证商标九“ALIME”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灯光广告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5、38、42、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