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YIAN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83850号“YIANVI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126号

       

      申请人:云浮市天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3850号“YIAN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13635号“安仪 Y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62146号“沂安 Y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53344号“义安 Y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862948号“毅安 Y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05799号“怡安 Y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50045号“亿安 Y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31099号“Y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751181号“YIA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247527号“逸安 Y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394603号“仪安 Y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8629898号“懿安 Y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962147号“沂安 Y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666311号“怡安 Y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804653号“宜安 Y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间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的显著英文字母“YIAN”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的英文部分、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八的文字部分的显著英文字母“YIAN”的字母构成相同。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引证商标间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