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41608号“诺可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125号
申请人:诺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1608号“诺可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4077号“诺可利NUOKE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69070号“诺可力NUOKE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作出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不予撤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文字相同,申请商标的前两个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的前两个文字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