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DER BIB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12890号“WONDER BIB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98号

       

      申请人:电视所见零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2890号“WONDER BI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显著性,并且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很多包含“BIBLE”的商标已在中国核准注册。且申请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案外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美国注册信息。
      经复审查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字母“WONDER BIBLE”构成,其中 “BIBLE”可译为“圣经”,该词汇系宗教词汇,使用在录音载体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情形。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商标评审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美国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