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厨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27757号“厨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115号

       

      申请人:上海绘巢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慧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7757号“厨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04049号“厨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24437号“厨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其它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文字均为“厨”字。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别,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