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667号“iRProgramm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95号
申请人:FANUC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667号“iRProgramm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未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技术特性,也并非行业内对其指定商品的技术特性进行描述的一般用语,经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商标使用在第7、9类商品上具备较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023194号“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和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百度对“iRProgrammer”进行搜索的结果页面、引证商标被提撤三申请的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iRProgrammer”,其中“iR”的中文释义为信息检索等,“Programmer”的中文释义为程序设计员等,申请商标使用在第7类工业和商业用机器人及其控制器等复审商品、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这些商品的技术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的情形。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字母组合“iRProgrammer”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字母组合“iR”,二者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和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