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4805801号“米铺”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9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琰晨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数营米谱(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05801号“米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599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于2015年07月30日至2018年07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外围设备”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核定使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产品外包装图片、拼多多开店记录、使用图片、销售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6日申请注册,2015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机套、电池充电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其商品在天猫网站上的销售记录尚可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外围设备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