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685315号“EYE WI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867号
申请人:桃布尔克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益华伦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85315号“EYE W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18248号“艾唯尔 eye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和读音等方面差异巨大,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的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申请的审查期,一旦被撤销其将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之一的英文“eyewell”在呼叫、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