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NIWAK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6909号“NIWAK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148号

       

      申请人:NIWAKA KOREA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6909号“NIWA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42519号“NIWAKA”商标、第33142520号“NIWAKA”商标、第19854852号“NIWAWA及图”商标、第6146621号“NIWAKA”商标、第11625882号“NIWAKA”商标、第35220445号“NIWAKA”商标、第33142521号“NIWAKA”商标、第8358328号“NIWAWA”商标、第19136575号“NIWAWA”商标、第8084909号“NIWA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即将转让,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所有人与申请商标所有人为同一所有人,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依法仍为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
      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权利人,故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救生衣”一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为同一权利人,故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为同一权利人,故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字母构成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在字母构成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14类、第1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第9类“救生衣”一项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其余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09日